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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 全 合 同
甲方:山东外事翻译中专
乙方: (学生)
为了加强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,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,积极预防、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,保护甲、乙双方的合法权益,明确甲、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其它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颁布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,特签订本合同:
一、甲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及其它有关法律、法规、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,对乙方定期进行安全教育,并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。
二、甲方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、场地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。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,加强巡逻,预防事故发生。
三、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、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;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制度,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,以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。若发生伤害事故,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。
四、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乙方伤害事故,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:
(一)甲方的校舍、场地、其它公共设施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教学用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;
(二)甲方安全保卫、消防、设备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;
五、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甲方制定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,不得从事非法活动、不得参加非法组织,未经允许不得举行游行示威和罢课,否则,所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负。
六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,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的安全责任,由乙方自负。
七、乙方受到开除或勒令退学处分的,自离校之时起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负。
八、乙方应积极主动参加人身保险,若受到人身伤害时,甲方协助乙方依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九、本协议一式二份,乙方取得学籍并经甲方签章,乙方签字后生效。
甲方:山东外事翻译中专 乙方:
代表: 乙方家长:
联系电话:0532-86089000 联系电话:
学校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家庭地址:
湘潭路15号 邮政编码:
邮政编码:266107 签订日期:年 月 日 |